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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表总结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扣除标准
中国税务报 7291 2018-06-26
企业所得税的三项经费是指职工福利费、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。这三项经费允许税前扣除时应遵循怎样的标准呢?快来一起学习一下吧!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)
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%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
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%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
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.5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二、2018年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《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51号)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做了新的规定:
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%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案例:
某企业2014年度发生职工福利费170万元,2014年度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900万元,2015年度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,2015年度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工资总额1100万元,则该企业2015年度允许扣除职工福利费为多少万元?
解析:
职工福利费超过标准的部分不能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,即2014年职工福利费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不能结转到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扣除。2015年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=1100×14%=154(万元),实际发生120万元,未超过扣除限额,可以据实扣除。